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2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教指〔2022﹞118号)以及各地遴选报送的项目,经研究,现批复你县(市、区)2023年第一批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详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安排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项目未经
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2号)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和工程建设减免费政策。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做好资金核算、支付工程款等工作。学校一律不得举债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
二、各地应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主动在当地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相关项目学校应当在校务公开平台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超范围使用。
三、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闽财教﹝2020﹞10号、闽财教﹝2021﹞22号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闽教发﹝2020﹞5号、闽财教﹝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规范组织实施本次批复的项目。要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安全、保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专项资金项目批复表
宁德市教育局宁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