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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细化标准》的通知

2021/01/25 3.7k 阅读 92 点赞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省厅在《福建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充分征求各地意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细化标准

一、共同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

1.多次或对多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3.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

2.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3.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具体情节

(一)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

1.扰乱单位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故意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或故意损毁、哄抢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2)在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推拉、纠缠、围攻、辱骂或者殴打他人,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或车辆出入,造成堵塞的;

(4)占据单位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采取穿孝衣、穿状衣烧纸、喊口号、撒材料等方式扰乱单位秩序, 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尸体丢弃在单位的;

(7)扰乱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后果的;

(2)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或影响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或影响正常运行的。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造成交通堵塞、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破坏选举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1)撕毁选举公告、选票,毁坏票箱或者其他选举设备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候选人员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3)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或结伙强行进入场内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3.聚众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三)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在社会及群众中散布、传播虚构的事实,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食品卫生、商品物质短缺、疫情、险情、灾情、警情、战争等不实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2.向相关部门谎报险情、疫情及向各级公安机关报告虚假的刑事、行政警情或者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虚假的信息的,因相关部门的正确判断,排除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未采取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3.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发生后,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人能够及时认识错误,积极悔改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4.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未造成后果的;

5.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未造成后果的。

(四)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六条的“情节较重”:

1.组织、纠集或者多次参加结伙斗殴的;

2.持械斗殴的;

3.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4.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残疾人的;

5.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6.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7.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数额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社会秩序混乱、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五)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初犯,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2.实施上述行为,但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实施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尚未造成后果的。

(六)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故意干扰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重要通信系统的;

2.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经指出后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

(七)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九条的“情节较重”:

1.对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属于第三级(含)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以下行为的:①故意侵入政府、金融、能源、交通、通信、新闻、教学科研、社会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②实施盗取他人各种网络应用账号行为的;③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种植木马组建受其控制的僵尸网络的;④使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⑤侵入其他第三级(含)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后果的;

2.对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属于第三级(含)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以下行为的:①擅自删除、修改、增加政府、金融、能源、交通、通信、新闻、教学科研、社会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②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应用程序或数据遭受破坏等后果的;③擅自改变其他第三级(含)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后果的;④

3.对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属于第三级(含)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以下行为的:①擅自删除、修改、增加政府、金融、能源、交通、通信、新闻、教学科研、社会保障等涉及国计民生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②擅自改变其他第三级(含)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系统瘫痪、重要数据丢失、商业秘密泄露、个人隐私泄露等严重后果的。

(八)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十条的“情节较轻”: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或者不明知的;

2.主动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隐患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及公共安全后果的。

(九)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交出的;

2.不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十)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价值较小且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

2.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石头、木块等障碍物,未对行车安全影响造成影响的。

3.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4.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及时纠正,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5.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

(十一)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十二)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经公安机关指出,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停止活动,有序疏散群众,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2.存在安全隐患,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四十条第一项)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立即停止,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2)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未使用胁迫、诱骗、威胁等手段且对表演人员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强迫劳动(第四十条第二项)

(1)以扣押工资、奖金为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2)初次实施上述行为且强迫劳动人数在三人以下的;

(3)劳动强度较低、时间较短,对他人危害较小的;

(4)主动采取经济补偿、赔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四十条第三项)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4.非法侵入住宅(第四十条第三项)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未使用暴力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5.非法搜查身体(第四十条第三项)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未使用威胁、暴力等方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十四)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重”:

1.造成被侵害人身心或名誉受损,不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等后果的;

2.多次实施上述所列行为的;

3.手段、情节较恶劣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五)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 行为人有殴打他人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十六)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恶劣”:

1.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故意赤裸全身或者暴露隐私部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猥亵孕妇或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

2.当众或结伙或多次猥亵他人的;

3.造成被猥亵人轻微伤的。

(十七)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交易的;

2.强迫交易标的较小的;

3.未造成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十八)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

1.涉案财物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

2.携带水果刀、棍棒等非管制器具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

3.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移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在医疗场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5.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6.入户盗窃,或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7.盗窃、抢夺非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8.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9.飞车抢夺的。

(十九)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聚众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2.阻碍执行职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以驾车闯关等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聚众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不听劝阻,聚众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2)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二十)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吃、骗喝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满足虚荣心,不以获取实际利益为目的的;

3.尚未获得非法利益或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购买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船舶户牌,尚未使用的。

(二十二)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3.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水库的;

4.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三)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2.非法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群众中开展各种宣传、咨询、教学等活动,未产生消极社会影响的;

3.未以社团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4.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二十四)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发现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十五)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工作的;

2.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十六)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2.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数量较大的;

3.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

5.收购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的。

 (二十七)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经管理人员制止,不听劝阻的;

2.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造成比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的。

(二十八)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偷开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2.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3.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损坏的;

4.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十九)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因破坏、污损坟墓或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行为,导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治安、刑事案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违法停放尸体引发其他后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十)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经查证属实的。

(三十一)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卖淫行为未遂的;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三十二)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制作、运输、复制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副(册)以下的,淫秽照片、画片5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10张(盘)以下的;

2.出售、出租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副(册)以下的,淫秽照片、画片10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20张(盘)以下的;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件以下的,且实际被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4.通过电话传播淫秽语音信息10人次以下的;

5.非法获利100元以下的。

(三十三)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赌博提供条件(第七十条)

(1)为赌博提供条件累计获利500元以上的;

(2)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高利贷的;

(4)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6)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赌博(第七十条)

(1)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的;

(2)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3)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三十四)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200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克、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罂粟幼苗不满2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株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2千克的。

(三十五)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细化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七十二条的“情节较轻”: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苯丙胺类毒品不满2克,大麻油不满100克,大麻脂不满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3千克,可卡因不满1克,吗啡不满2克,杜冷丁不满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不满50支,50mg/支规格的不满100;片剂25mg/片规格的不满200片,50mg/片规格的不满100片),盐酸二氢埃托非不满0.2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不满10支、片),咖啡因不满5千克,罂粟壳不满2千克的;

2.为缓解病痛初次吸食、注射毒品,且未上瘾的;

3.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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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