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
(2026)02号
被处理人:张** 性别:男
籍贯:宁德** 身份证号:3509****0553
按照张**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张**应当“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查,被处理人张**2025年9月起任教于**小学,因个人原因2026年2月26日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此后未在宁德市范围内的公办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宁德市辖区内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足6年。
鉴于张**毕业后在宁德市辖区内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足6年。根据《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和师范生助学金),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之规定,决定给予张**违约处理: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集美大学小学教育专业在校四年的免费教育费用为2.7616万元,张**不足服务年限6年(包括离开当年),需退还免费教育费用2.7616万元*100%=2.7616万元,违约金按照退还免费教育费用的30%计算:2.7616万元*30%=0.82848万元,所有费用合计总额=2.7616万元+0.82848万元=3.59008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宁德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3.59008万元,超出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拒不缴纳违约金者,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收款户名:宁德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35001686307050000708,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转账请注明:张**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3-2915660(余老师)
宁德市教育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