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对象: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
受理机构:各级税务部门。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等机构)。
享受条件:不裁员、少裁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
补贴标准:①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②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申请材料:该补贴为“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企业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
3.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业(含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享受条件:企业(含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年度招用宁德市外劳动力(市外户籍)200人及以上,其招用人员为首次来宁就业,并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含补缴),申请补贴时正常参保缴费。当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
补贴标准:按每招用1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材料:①《宁德市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审核表》;②《宁德市企业吸纳外来劳动力名单》;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关联到电子共享材料的,可免提交)
政策依据:《宁德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就劳〔2026〕1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招聘服务补助政策
政策对象:对承接人社部门组织的线下招聘活动(含劳务协作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享受条件:根据参加招聘的用工企业数和地域,给予招聘服务补助。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享受相关补助的机构不得重复申领。
补贴标准:1.承接市内招聘活动:按每组织1家企业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承接省内市外招聘活动:按每组织1家企业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承接省外招聘活动:按每组织1家企业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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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活动举办地 |
补助标准 (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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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东、浙江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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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西、湖北、湖南、安徽、海南、河北、河南、山东、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西藏、内蒙古、新疆、宁夏 |
5000 |
申请材料:承办单位按要求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宁德市公益性招聘活动举办申请表》,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招聘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宁德市招聘服务补助申报审核表》、参加招聘活动企业招聘岗位清单、签到表及招聘活动现场照片(5张)。
政策依据:《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6年稳就业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6〕1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社会机构引工奖补政策
政策对象: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人才中介机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等社会机构。
享受条件:为我市企业输送劳动力,实现首次在宁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参加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时间为依据,可延续计算至2027年3月),给予引工机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
补贴标准: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申请材料:①《宁德市社会机构引工奖补申报审核表》;②《宁德市社会机构引进务工人员名单》。
政策依据:《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6年稳就业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6〕1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企业赴外招工补助政策
政策对象:参加人社部门出市、出省招聘活动(含劳务协作活动)的用工企业。
享受条件:对参加人社部门出市、出省招聘活动(含劳务协作活动)的用工企业,给予企业赴外招工补助。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享受相关补助的企业不得重复申领。
补贴标准:1.省内市外招聘活动: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次的补贴。
2.省外招聘活动: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00元/次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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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活动举办地 |
补助标准 (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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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东、浙江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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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西、湖北、湖南、安徽、海南、河北、河南、山东、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西藏、内蒙古、新疆、宁夏 |
5000 |
申请材料:①《宁德市企业外出招聘活动报备表》;②《宁德市企业赴外招工补助申报审核表》;③企业参加招聘活动的现场照片3张。
政策依据:《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6年稳就业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6〕1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7.就业见习政策
政策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享受条件: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补贴标准: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我市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①《宁德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宁德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宁德市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宁德市青年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②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③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凭证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④对见习人员留用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由初审核查机构获取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政策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8.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政策对象:企业和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补贴标准: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申请材料:①一次性扩岗补助确认申请表;②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③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④劳动合同复印件;⑤毕业证书复印件(仅两类普通毕业生提供);⑥失业登记证明(仅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提供)。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9.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1.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①《企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②符合条件人员的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③企业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政策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0.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对象:企业。
享受条件和标准: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申请材料:①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脱贫人口不需提供);②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③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内部查询可以确认审核企业参保缴费记录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④《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
受理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证明)、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兑现)。
1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政策对象: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贷款条件: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贴息标准: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金函〔2024〕8号)。
受理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推荐)、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12.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认定标准: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及以上且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不良记录;企业法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贷款额度:原则上单户企业授信规模控制在3000万元(含)以内,个人授信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含)以内。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单户授信上限可提高至5000万元。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加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31号)。
受理机构:当地经办银行。
联系方式:
蕉城区人社局:0593-2226526/2869237/8991187/2290196
古田县人社局:0593-2161683/2161676/2161910
屏南县民政和人社局:0593-3322339/3111306/3111305/3111238
周宁县民政和人社局:0593-2155062/2155087
寿宁县人社局:0593-5518310/5510980
福安市人社局:0593-8988739/8988550/2132289/8981158
柘荣县民政和人社局:0593-8353117/8385320
福鼎市人社局:0593-7869550/7865799/7869539
霞浦县人社局:0593-8862188/8637157/888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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