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政策通告公告

宁德市民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2026/08/24 1.0w 阅读 82 点赞
序号 公开类别 二级公开

类别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文件 公开依据文件条款 公开时限 公开期限 公开方式 公开责任 公开渠道
1 决策公开   征求意见 行政决策事项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信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和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不少于30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2 政策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公开查阅点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公开查阅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行政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政府网站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其他应主动公开文件 其他应主动公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和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3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与被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各相关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与被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门户网站政策文件解读发布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函〔2021〕20号)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包括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问题等。解读材料文字要重新归纳组织,不能简单精简或摘抄政策文件。要有针对性,其中,涉及企业群众等办事的,要说明惠企利民措施,执行标准、受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办事程序、需要的材料、办理时限等;涉及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涉及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创新点;涉及规章、文件修改的,要说明异同点。要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辅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要丰富形式,善于运用图表、动画、音频、视频、H5等形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可用。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与被解读文件公开情况保持一致
4 机构概况   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人事科 ■政府网站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领导信息 负责人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5 建议提案办理   建议提案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和各相关建议、提案承办科室 ■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6 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每年4月1日之前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政府网站
7 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政府、政府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五)政府、政府部门领导人任免事项;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人事科 ■政府网站
8 规划计划   规划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规划财务科和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9 统计信息   统计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刮花财务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10 财政资金   财政预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批复后二十日内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规划财务科和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批复后二十日内 长期公开
11 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政府网站
12 行政权力   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

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除涉密事项外,均应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清单或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政府网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

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发布的权责清单是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的基准信息,省网上办事大厅发布的政务服务信息应与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发布的权责清单信息相一致,实现数据同源,同步发布、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

权责清单内容要素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主体或责任单位、追责情形等。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3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办事指南 办事服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让群众不跑冤枉路,办事更明白、更舒心。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

民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许可公示 行政许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32号)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民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民政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

民政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以不同形式予以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一年内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14 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计划、结果等信息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

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市城乡低保中心 ■政府网站
网络信访渠道 信访渠道及处理程序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23〕13号)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政府网站
15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指南 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

新纳入试点地区要根据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出台本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社会事务科 ■政府网站
16 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低保标准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相关事项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

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17 回应关切   回应关切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热点问题回应,网络谣言辟谣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重大突发事件(1年)、热点问题(长期)、网络谣言回应信息(长期)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重大突发事件(1年)、热点问题(长期)、网络谣言回应信息(长期)
18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专栏,集中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工作年度报表。 每年1月31日前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 ■政府网站
19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 ■政府网站
信访相关事项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令第43号)

民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二)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与民政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五)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
20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 ■政府网站
2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申请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 /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 ■政府网站
2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1月31日前 长期公开 以政府网站方式向全社会公开 办公室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每年1月31日前 长期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告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