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贯彻落实《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闽财教〔2014〕55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4号)精神,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确保我市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由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委编办和宁德银监分局五部门联合起草了《推进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在《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2010〕249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细化。
二、主要内容
《推进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共由九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为方案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宗旨;第二部分为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明确市教育局、财政局、市委编办、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和宁德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三部分为贷款性质和条件;第四部分为贷款政策;第五部分为贷款步骤;第六部分为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第七部分工作安排;第八部分为建立资助工作长效机制;第九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方案施行时间及咨询电话等。
三、适用对象
《推进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户籍的所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含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及住宿费的银行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做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五、贷款流程
在“网上申贷”基础上,由学生持相关困难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资金到学生所在高校的账户上。
六、额度及期限
高校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标准确定:当标准超过8000元,按8000元申请;不到8000元,按实际金额申请。
七、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八、承办银行
我市承办银行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九、还款机制
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有关银行将按规定计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