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规范DIP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近日,宁德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宁德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质量评价考核》(以下简称《DIP考核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各DIP定点医疗机构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与医疗服务水平,不断规范诊疗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与支出,从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三、主要内容
《DIP考核办法》共九条十五个指标,对按DIP付费考核对象、发起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
(一)医疗保障部门对开展DIP试点定点医疗机构DIP付费质量评价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DIP付费质量评价考核管理的运行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DIP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价考核管理。
(三)考评采取量化评分方式,对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情况进行指标量化考评。设置门诊运行评价指标、住院运行评价指标、稽核管理、工作加分等4个一级指标,涵盖门诊人均总费用增长率、住院人均总费用增长率、未特指主诊病例占比等15项二级指标。该指标是在上年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对比上年删除1个二级指标(门诊人次人头比),新增低住院天数(<2天)病例占比、费用消耗指数、结算清单超前上传率和检查检验占比4个考核指标。
(四)质量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扣减权重系数运用于DIP年度清算。医疗机构等级以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一级5个等级划分,三级未定等、二级未定等分别按三乙、二乙予以确定。
考评结果以同等级医疗机构平均分为基础,凡低于同等级平均分的,每低1分,扣减系数0.005。若三级(含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分值高于90分(含90分),二级(含二甲、二乙)医疗机构高于85分(含85分),一级医疗机构高于80分(含80分),不扣减系数。年度考核扣减权重系数最高不超过0.05。
四、政策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如遇医保政策重大调整,与国家、省出台最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93-288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