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明事项清单 | |||||
| 填表单位:(公章) | 填报时间:2022年8月3日 |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名称、条文内容及文号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 1 |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停留居留证件,须提交邀请函件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中国境内邀请单位或者邀请人等 |
| 2 | 外国人申请R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须提交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
| 3 | 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须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 |
| 4 | 外国人申请X2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学习类居留许可,须提交录取或者入学通知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就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
| 5 | 外国人申请Q2、S2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须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 6 | 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须提交健康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
| 7 | 外国人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须提交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16周岁以前即离开出生地国家且此后未再出生地国家长期停留的,可不要求其提供在该国的无犯罪记录)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外国相关执法机构(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
| 8 | 外国人申请投资、任职类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须提交企业资质类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项目证明文件等)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发改委、商务部等主管部门 |
| 9 | 外国人申请投资、任职类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须提交个人完税证明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税务部门 |
| 10 | 外国人申请投资、任职、夫妻团聚、亲子团聚类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须提交个人信息类证明(职务或者职称证明、外国人工作许可、生活保障证明、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等)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工作单位、房管部门等 |
| 11 | 外国人申请投资、任职类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须提交验资报告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 12 | 外国人申请C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 |
| 13 | 外国人申请F、G、M、R字签证延期、换发、补发,须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邀请接待单位 |
| 14 | 外国人申请J2签证延期、换发、补发,须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函件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 15 | 外国人申请团体旅游签证延期、换发、补发(或分团停留的),须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旅行社 |
| 16 | 邀请接待外国人单位备案时应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邀请、接待单位 |
| 17 | 外国人申请S2签证延期、换发、补发,须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相关证明部门 |
| 18 | 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申请签证,须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 19 | 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申请签证,须提交偕行人的出生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卫生管理部门 |
| 20 | 外国人申请补发签证证件须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 21 | 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申请停留证件须提交出生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卫生管理部门 |
| 22 | 被有关部门判处缓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等监外服刑的外国人申请停留证件须提交判决书、限制出境证明或者协助调查证明等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法院等有关部门 |
| 23 |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而申请停留证件的,须提交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船舶代理公司等 |
| 24 |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而申请停留证件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部等 |
| 25 | 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而申请停留证件的,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相关部门 |
| 26 | 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须提交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卫生管理部门等相关证明单位 |
| 27 | 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和经济来源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房产、银行等相关部门 |
| 28 | 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住院证明或者医疗服务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卫生管理部门 |
| 29 | 外国人延长居留期限、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居留事由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相关部门 |
| 30 | 外国人申请赴非开放地区旅行,须提交相关部门批准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相关部门 |
| 31 | 以任职事由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提交重点高等学校、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证明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现工作单位 |
| 32 | 以任职事由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提交执行国家重点工程或科研项目证明文件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 |
| 33 | 以投资、任职事由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提交单位登记证明、年度报告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34 | 以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事由、自贸区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事由、夫妻团聚事由、亲子团聚事由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提交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证明,常住户籍证明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 35 | 以特殊事由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证,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及省级人民政府 |
| 36 | 以亲属投靠事由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提交被投靠人常住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或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 37 | 外国籍华人申请签证证件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还需提交与国籍审核确认有关的证明材料(外国出生证明、定居外国证明、外国国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 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九条、 《关于办理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请示工作有关事项要求(试行)》 |
县级或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 38 | 未成年人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其父母离异的,提交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 | 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关于办理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请示工作有关事项要求(试行)》 | 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 39 | 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申请护照时,需提交本人监护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 申请普通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卫生管理部门 |
| 40 | 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子女在该户籍所在城市就近申请普通护照时,需提交出生证明 | 申请普通护照 | 2018年2月1日《公安部公告》第三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卫生管理部门 |
| 41 |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普通护照时,应当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意见 | 申请普通护照 | 《护照法》第六条;《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工作单位 |
| 42 |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需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护照的意见 | 申请普通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军队系统主管部门 |
| 43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出入境证件时,需要提交本人居住证 | 申请因私出入境证件 | 2016年3月30日《公安部公告》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 44 | 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护照时,需提交结婚证 | 申请普通护照 | 2018年2月1日《公安部公告》第三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 |
| 45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和补发普通护照,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 申请普通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8号)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外国移民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
| 46 | 非本省户籍居民60周岁(含)以上且在本地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申请普通护照,需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 申请普通护照 | 2013年6月27日《公安部公告》第二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 47 | 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申请,需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 申请普通护照 | 2013年6月27日《公安部公告》第二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 48 |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普通护照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七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军队主管部门 |
| 49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须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 50 |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 51 |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军队部门 |
| 52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夫妻团聚,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证机关、法院等 |
| 53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 54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港澳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外有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出入境移民管理部门等 |
| 55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等 |
| 56 | 内地居民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保证明、高校在学证明等)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在高校 |
| 57 | 军人应当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军队管理部门 |
| 58 |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港澳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澳门证件的函》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劳务经营公司 |
| 59 | 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 |
| 60 | 内地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探亲签注,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证机关、法院等 |
| 61 | 内地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探亲签注,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港澳特区政府有关部门、澳门高等院校 |
| 62 |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签注,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
| 63 |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签注,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企业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64 |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申请赴香港逗留签注,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 |
| 65 | 赴澳门随任人员申请办理赴澳门逗留签注,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地区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 |
| 66 | 赴澳门就学办理逗留签注,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高等院校 |
| 67 |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出入境移民管理机构、其他途径 |
| 68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原件、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第五条 | 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外国移民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
| 69 | 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籍配偶、父母、子女(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除外)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 |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2018年2月1日《公安部公告》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卫生管理、民政、公证部门等 |
| 70 | 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相应公证的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我国驻外使(领)馆、翻译机构、公证部门 |
| 71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略 |
| 72 | 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其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港澳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外有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民政、公证部门等 |
| 73 |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父母的,提交父母在港澳无子女的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港澳特区政府有关部门 |
| 74 |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子女的,提交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 |
| 75 | 内地居民有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形相应的证明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略 |
| 76 | 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各级人民法院部门、民政部门 |
| 77 | 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类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指定的亲子鉴定机构 |
| 78 | 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者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证部门、民政部门等 |
| 79 |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与父母团聚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 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港澳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等 |
| 80 | 大陆居民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五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所属单位 |
| 81 | 大陆居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探亲签注,交验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
| 82 | 大陆居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应邀签注,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或经受理地省级台办部门确认的复印件。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办部门 |
| 83 | 大陆居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商务签注,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或经受理地省级台办部门确认的复印件。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办部门 |
| 84 | 大陆居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学习签注,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办部门 |
| 85 | 大陆居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乘务签注,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或经受理地省级台办部门确认的复印件。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办部门 |
| 86 | 大陆居民因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申请办理往来台湾其他签注,交验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
| 87 | 大陆居民申请赴台定居签注,交验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
| 88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交验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相关医疗管理机构 |
| 89 |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5年12月17日《公安部公告》第五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
| 90 | 大陆居民因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申请往来台湾其他签注,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相关劳务合作企业 |
| 91 | 对持乘务签注的大陆居民申办其他类别签注,先注销其乘务签注再签发其他类别签注,其他类别签注使用后申请恢复乘务签注的,提交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所属航空公司 |
| 92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申请人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相应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外国有关部门 |
| 93 | 已满60周岁的、未满16周岁、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的台湾居民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有关部门、 有关医疗机构、 有关代办单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 94 |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申请办理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 申请一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有关部门、 大陆地区有关医疗机构 |
| 95 | 大陆居民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四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 96 | 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大陆居民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验居民户口簿,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相关医疗管理机构等 |
| 97 | 非本省户籍居民60周岁(含)以上且在本地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须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3年6月27日《公安部公告》第二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 98 | 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我省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2013年6月27日《公安部公告》第二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 99 | 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定居、个人旅游除外),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推行八项出入境便利措施的通知》附件1第三项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相关医疗管理机构 |
| 100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五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 101 | 大陆居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签注,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六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
| 102 |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交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 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台湾有关部门 |
| 103 | 出入境记录查询(因公或因私) | 出入境记录查询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 个人及法院等有关单位 | 省级、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
| 104 | 护照报失证明 | 护照报失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十二、十五、十七、二十条 | 外国驻华使领馆 | 设区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105 | 亲缘关系 | 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 | 《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严格执行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政策。对于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必须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在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 宁德市公安局户政处 | 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或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
| 106 | 证明火灾造成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十四条第(八)项第2目 | 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
| 107 | 证明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六十四条第(八)项第3目 | 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108 | 下肢残疾证明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 |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 | 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残疾人住所地残联 |
| 109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
公安部门 | 医疗部门 |
| 110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公安部门 | 教育部门 | ||
| 111 | 工商营业执照 |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 |
| 112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 |
| 113 |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1.《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2.《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三、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 |
| 114 | 保安管理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代替)证件 | 公安部门 | 教育部门 | ||
| 115 | 经营场所产权证 | 公安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 116 | 会计从业资格证 | 公安部门 | 财政局 | ||
| 117 | 外方的资信证明 | 公安部门 | 外方 | ||
| 118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受到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文) | 公安部门 | |||
| 119 | 外方的注册登记文件 | 公安部门 | |||
| 120 | 保安培训单位法人资质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督部门 |
| 121 | 专业师资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公安部门 | 教育部门 | ||
| 122 | 培训场所所有权证件 | 公安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 123 | 初中以上毕业证 | 爆破人员许可 | 1.[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2.[其他]《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6.1 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 公安部门 | 企业 |
生活办事类-居住证
宁德市公安局证明事项清单
2022/09/13 1.1w 阅读 447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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