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内容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超过3年。
二、申报材料
(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二)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四)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用人企业将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将所有材料呈企业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业务人员;
(二)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后报财政局;
(四)财政局在审核无误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在银行的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联系方式
宁德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叶瑞明 2956931
蕉城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左 炜 2822730
福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雷进梅 6797818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林 旭 7962447
霞浦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范志其 8881883
屏南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叶文毅 3322339
柘荣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陈小红 8353117
古田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陈华珍 2161681
周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阮江敏 5629529
寿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周 贵 5522660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超过3年。
二、申报材料
(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二)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四)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用人企业将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将所有材料呈企业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业务人员;
(二)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后报财政局;
(四)财政局在审核无误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在银行的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联系方式
宁德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叶瑞明 2956931
蕉城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左 炜 2822730
福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雷进梅 6797818
福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林 旭 7962447
霞浦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范志其 8881883
屏南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叶文毅 3322339
柘荣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陈小红 8353117
古田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陈华珍 2161681
周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阮江敏 5629529
寿宁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周 贵 552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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