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家庭和谐,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养老服务投资领域政府支持政策公布如下:
宁德市养老服务投资领域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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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政策名称 |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
预期目标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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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必选项 |
土地政策 |
按照全市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
新增普惠性养老床2000张及以上 |
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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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必选项 |
土地政策 |
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
养老用地出让价格不高于工业用地基本地价 |
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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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必选项 |
土地政策 |
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
新增改造项目不少于3个 |
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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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必选项 |
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
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新增社区居家养老连锁企业3家以上 |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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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必选项 |
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
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 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
至少建成1个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项目 |
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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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必选项 |
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
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
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养老机构给予解决,促其合规运营 |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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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必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为每床2000元/年,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为每床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给予每床2400元/年的床位运营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足额发放各类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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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必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现“应免尽免”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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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必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现“应免尽免”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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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必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 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江海堤防维护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现“应免尽免”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局、水利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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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必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养老机构用电按居民和表类价格执行,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免收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半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现“应免尽免” |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电信、国家电网、中闽水务、安然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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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必选项 |
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
养老机构设内设的医疗机构经卫健部门审批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符合医保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都纳入医保定点 |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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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必选项 |
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
各乡镇卫生院为所在地乡镇的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
实现每一所养老机构对接一家医疗机构 |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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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必选项 |
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
按照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养老普惠城企合作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对于改扩建养老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由消防审验部门确认。 |
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养老机构给予解决,促其合规运营 |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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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必选项 |
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落实有关规定 |
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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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必选项 |
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
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
在全市推广“时间银行”制度 |
市民政局、市委文明办、团市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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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自选项 |
土地政策 |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
落实有关政策 |
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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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自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对低保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含入住养老机构的)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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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自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对已验收并开展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沿海县每平方米每年300元、山区县每平方米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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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自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对在我市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发放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500元/人的基础上提高30%给予培训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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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自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对列入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的互助孝老食堂给予建设补助,对已建的互助孝老食堂按照不低于3万元/个/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每个互助孝老食堂至少安排1名公益性岗位助老员。 |
对列入建设计划的互助孝老食堂落实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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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自选项 |
财税补贴政策 |
鼓励各地创设“互助孝老基金”,引导各类慈善捐助资金用于互助孝老食堂建设和运营。 |
在全市推广慈善助力孝老食堂工作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