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民政部门不再受理相关事项。
为确保住宅区、楼宇的开发建设顺利进行,请相关业主在申请建设审核审批手续之前,先行前往住建部门办理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手续。
特此公告。
宁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