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

宁德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2026/10/29 城事通编辑部 5.4k 阅读 225 点赞 查看原文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扣“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民生实事项目,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查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卫生脏乱差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期典型案例:

  宁德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一:

  屏南县某餐饮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9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外卖“随手拍”举报线索,对屏南县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经营者名下登记有三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应三个实体经营场所,其中两家实体店铺已关闭。当事人仍在“美团外卖”、“淘宝闪购”、“京东秒送”等第三方平台以三个店铺名义正常接单,线上店铺沿用已关闭店铺的旧许可证、旧地址和旧定位信息,线下则由同一后厨加工制作,继续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家实体店已关闭、对应两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丧失许可条件下,仍在网络平台沿用旧证继续经营,且多个线上店铺共用同一出餐地址,其隐瞒实际经营场所、使用已失效许可资质入网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关闭已停业店铺的线上门店、注销失效许可证、更新全部公示信息,并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网络餐饮监管多发问题,核心症结在于经营者重线上接单、轻资质合规管理。通过责令下线违规门店、清理失效证照、规范公示信息等处置方式,既纠正违法情形,又强化普法警示,倒逼经营者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宁德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二:

  福安市某奶茶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7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福建省福安市某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81.03元;2.罚款17000元。

  案例分析 

  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实际经营地址、证照地址、外卖平台公示地址三者一致。该案落实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依法予以处罚,警示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证照信息真实一致。

  宁德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三:

  古田县城关某西饼屋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31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古田县城关某西饼屋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绿豆饼(糕点)。执法人员将网络抽检的《检验报告》〔№:(2026)宁检食抽09037号〕,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R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6元;2.罚款6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经营主体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案例。山梨酸及其钾盐为常用食品防腐剂,超限量使用虽不立即显现危害,但长期摄入将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潜在风险。该案暴露出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添加剂使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此案的查处,警示广大餐饮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行为。

  宁德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四:

  福鼎市某鸡公煲店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某鸡公煲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店内1名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工作,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处罚,限其7日内完成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开展复查,该经营者未组织员工开展健康体检,无健康证从业人员仍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安排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定硬性要求,是防范食源性疾病风险的重要关口。本案当事人在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拒不落实整改义务,属于典型的拒不改正类餐饮违法案件。该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接到监管部门整改指令后必须按期整改到位,拒不改正的,将面临罚款等较重法律后果。

  宁德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五:

  霞浦县某餐饮店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5日,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霞浦县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将配料为鸭肉的黑椒肉柳充当黑椒牛柳在某外卖平台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7.01元及罚款1311.0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以低价肉类替代高价肉类的违法案件,反映出部分线上餐饮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不足,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悬空,食材采购与菜品信息公示管理存在漏洞。该案警示各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菜品信息标注,自觉恪守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底线。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开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