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阙*伟 性别:男
籍贯:宁德周宁 身份证号:3522****0019
按照阙*伟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阙*伟应当“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查,被处理人阙*伟大学本科毕业当年参加我市免费师范生专项公开招聘,2019年08月聘用至周宁县**小学任教,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8月工作调动至非宁德市内公办小学。
鉴于阙*伟毕业后在我市公办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10年,违反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四条(二)款“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之规定,决定给予阙*伟违约处理:按不足服务年限5年(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我局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既全额退还),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福建师范大学每年每人的免费教育费用为0.783万元,阙*伟大学4年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合计:0.783万元*4=3.132万元,不足服务年限5年,需退还免费教育费用3.132万元*50%=1.566万元,违约金按照退还免费教育费用的30%计算:1.566万元*30%=0.4698万元,所有费用合计总额=1.566万元+0.4698万元=2.0358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月内,一次性向宁德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2.0358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的处理。拒不缴纳违约金者,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收款户名:宁德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35001686307050000708,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转账请注明:阙*伟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3-2915658(余老师)
宁德市教育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