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陈*敏 性别:男
籍贯:宁德福鼎 身份证号:3522****1551
按照陈*敏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规定,陈*敏应当“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查,被处理人陈*敏大学本科毕业当年通过新任教师公开招聘方式于2019年08月聘用至**小学任教,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9月1日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鉴于陈*敏毕业后在我市公办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10年,违反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四条(二)款“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敏违约处理:按不足服务年限5年(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我局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既全额退还),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福建师范大学每年每人的免费教育费用为0.783万元,陈*敏大学4年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合计:0.783万元*4=3.132万元,不足服务年限6年,需退还免费教育费用3.132万元*60%=1.8792万元,违约金按照退还免费教育费用的30%计算:1.8792万元*30%=0.56376万元,所有费用合计总额=1.8792万元+0.56376万元=2.44296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月内,一次性向宁德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2.44296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的处理。拒不缴纳违约金者,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收款户名:宁德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35001686307050000708,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转账请注明:陈*敏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3-2915658(余老师)
宁德市教育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