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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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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体旅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制定《宁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德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涵盖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以及版权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工作体制。

  (一)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日常工作,由局机关法制机构(政策法规与审批科)作为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牵头实施全市行政执法监督的日常组织、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直属机构按照三定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市级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并对本机构日常执法办案活动开展内部监督;接受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三)各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四)各县(市、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日常执法办案活动开展内部监督;接受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

  本制度所称执法监督主体,是指本条所规定依法承担对应执法监督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各级执法监督主体依照本制度第三条及法定职责分工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执法主体与人员的监督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备法定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执法程序不规范等情形;

  2.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是否及时查处;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有效执法证件并持证上岗,是否遵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

  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二)对执法程序的监督

  1.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3.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4.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5.举报、投诉办理是否符合《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宁德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按时限受理、核查和反馈。

  6.是否按规定全过程规范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闽执法”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执法活动;

  7.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三)对执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2.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3.行政裁量权基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

  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5.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6.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

  7.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8.《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文化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办理制度;

  9.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四)对行政执法案卷与档案的监督

  1.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符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福建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评查标准;是否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

  2.行政审批档案的整理归档是否落实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材料是否齐全。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日常监督: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估。

  (二)执法资格确认。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对经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按程序通过“闽执法”平台、本单位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依托“闽执法”平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三)执法案卷评查。检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确凿。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以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的集中案卷评查,市级综合执法机构及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以全面评查或者单项评查为主要方式的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评查按照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执行,对不合格案卷责令限期整改,通报评查结果。

  (四)执法质效评议。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议方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评议。评议标准、过程、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

  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可以依托“闽执法”平台,采用智能预警、大数据分析、案卷评查、公众评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

  (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当公开执法监督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拒绝和阻挠。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与监督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有关综合执法机构予以纠正。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督促其立即纠正。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向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报送纠正情况。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查明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向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报送纠正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因执法违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赔偿后,应当依法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或所委托的执法机构或个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并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总结经验教训,强化警示教育。定期分析执法监督数据,查找执法薄弱环节,完善执法制度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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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