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宁德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宁德地方戏曲院团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戏剧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宁德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宁德地方戏曲院团高质量发展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开展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支持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扶持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为主,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执行期满后,结合实际,重新予以修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配合文旅部门开展工作;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院团评价考核、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文旅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配合当地文旅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县级文旅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汇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财务管理要求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做好会计核算;
(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旅游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积极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
(四)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方法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保护管理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宁德市地方戏曲非遗地方剧种的传承和保护,包括以下方向:
1.宁德市地方戏曲剧目创作、排演、传播;
2.宁德市地方戏曲院团购置设备、提升展演环境;
3.宁德市地方戏曲院团人才和戏迷票友培养;
4.宁德市地方戏曲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戏曲展演和赛事;承办市级区域性“闽东之光”戏曲交流展演活动;
5.其他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评价考核分档核定补助:
根据《宁德市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细则》,由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每年组织开展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重点围绕戏曲院团创作、演出和艺术普及等方面,按照考核细则逐项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绩效奖补院团规模控制在参评院团总数的70%以内,考核成绩按获得分数排序,名次前四名分别对应资金补助档次获得相应奖补,考核名次为第五名及之后、不合格的院团不予补助,若当年度参评院团总数发生变动时,该年度考核的资金补助档次与奖补金额将按实际参评规模对应调整。(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严格依据年度考核最终排名与对应等次结果执行,具体补助标准详见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如下:
(一)资金由宁德市开展公益性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所在县(市、区)文旅部门组织属地戏曲院团开展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填写《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申报单位填写《宁德市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申报表》(附件1-2),并提交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装订成册;
3.所在县(市、区)文旅部门推荐报告(含对属地院团工作开展情况、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初评意见、申请资金补助额度等)。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研究确认。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县财政部门、文旅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给补助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县财政部门、文旅主管部门应联文上报市财政局、文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专项研究成果(含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和项目编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文化和旅游局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检查,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福利性支出等开支。
第十七条 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注销该项目并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其他传统戏曲保护传承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德市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
核细则
附件
宁德市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
效益评价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基层文艺表演团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以及宁德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宁德地方戏曲院团高质量发展政策要求,推动宁德市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宁德传统戏曲保护传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德市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遵循艺术发展规律,加强宁德非遗特色戏曲尤其是濒危剧种的保护传承,创作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进一步推动我市现有国家级、省级非遗戏曲院团高质量发展,打响宁德文艺品牌,弘扬“闽东之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主要是指通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人才培育、演出传播、艺术普及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拓展文化艺术交流和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效果。
第四条 本细则的评价考核对象是宁德市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
第五条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评价考核。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宁德市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包括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各项指标分值100分,此外增设加分项20分。
创作是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从事艺术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核心环节,包括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引进剧(节)目等活动。具体从艺术创作机制(管理机制)、人才培育、年度作品、创作奖项等方面来进行评价考核。
演出是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戏曲院团实现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具体从演出场次、观众人次、观看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普及是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戏曲院团扩大舞台艺术公众参与、提升社会艺术素养的重要手段,具体从艺术知识和艺术鉴赏普及活动、艺术培训、艺术传播推广(艺术交流推广)、品牌宣传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第七条 全市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凡在内容创作、表演形式、传播展示中有下列行为的文艺院团,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评价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五)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
第八条 创作、演出、普及指标的具体目标值以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年度目标任务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院团根据国家、地方艺术创作规划,结合各院团自身特点与实际,共同研究制定。
第九条 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联席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考核对象的考核分数和书面评议意见。
第三章 评价考核流程
第十条 宁德市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宁德市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县级初审推荐、会议评议、综合定级和结果反馈五个环节。
第十二条 各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根据评价考核细则,对其社会效益实际情况自评,填报相关表格,属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戏曲院团艺术创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演出剧目编创和演出人员名单、年度基本情况表、获奖证明、观众问卷、媒体文章、品牌推广、区域戏曲联动交流佐证材料等汇总成册(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效益评价情况进行书面评议,提出评分定级分档意见,定级包括优秀(100分以上,含100分)、良好(85分至100分,含85分)、合格(60分至8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加分项:主动开拓演出市场,推动文艺创作与文旅市场深度融合,开展商业演出、文旅演艺等多元化业务的可加分,当年度市场营收占比高于40%(含40%)得20分,高于30%(含30%)得15分,高于20%(含20%)的得10分,高于10%(含10%)的得5分,占比低于10%的不予加分。需提供相关会计凭证佐证材料及营收占比核算说明,需所属县(市区)文旅部门盖章确认。(当年度市场营收收入占比=当年度市场营收收入/当年度总收入)
第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确认。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当年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成绩结合加分项,达到第一档的补助40万元;第二档的补助30万元;第三档的补助20万元;第四档的补助10万元。考核名次前四名按分数排序,分别对应档次获得相应奖补,考核名次为第五名及之后、不合格的院团不予补助,若当年度参评院团总数发生变动时,该年度考核的资金补助档次与奖补金额将按实际参评规模对应调整。
第十六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评价考核结果,指导各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建立健全创作演出及人才培养的良好机制,提升创作演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对各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的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给予关注支持。
|
附件1-1 宁德市地方戏曲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申报表 |
||||||
|
申报单位:(章) |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
申请项目名称 |
||||||
|
所在县(市、区) |
||||||
|
申请单位(院团)名称、地址 |
||||||
|
负责人、联系方式 |
||||||
|
申请单位(院团) 具备演出资质 |
||||||
|
专项资金申请理由 |
||||||
|
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年度目标及预期效益 |
||||||
|
申请金额 |
资金使用年度 |
|||||
|
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
内容明细 |
金额(元) |
||||
|
合计 |
||||||
|
县(市、区)文旅局意见 |
县(市、区)财政局意见 |
|||||
|
市文旅局见 |
市财政局意见 |
|||||
|
备注 |
本表格按项目填列,一个项目一张表。 |
|||||
|
附件1-2 |
||||||||
|
宁德市濒危剧种和非遗戏曲院团社会 效益评价考核申报表 |
||||||||
|
考评项目 |
重大问题 |
是否 |
||||||
|
“一票否决”情况 |
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 |
|||||||
|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
||||||||
|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
||||||||
|
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要点 |
自评 得分 |
考核 得分 |
|||
|
创 作(40分) |
(一)管理机制 (15分) |
1.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7分) |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完成“一团一策”改革的得7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
|
2.制定年度创作计划(2分) |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艺术创作工作计划。完成制定的得2分,未完成制定的不得分。 |
|||||||
|
3.创作论证情况(2分) |
组织专家或其他形式开展项目论证工作,形成论证报告并能较好地落实论证意见。较好落实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
|
4.人才队伍培育情况(4分) |
形成良性人才培养机制,引进、招聘、委培专业人才情况,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开展业务培训情况,以及团内实施传帮带和“名老艺人薪传计划”。较好落实得4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
|
(二)年度作品 (14分) |
5.完成年度创作计划(4分) |
全部完成计划得4分,完成80%得3分,完成50%得2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 |
||||||
|
6.创排作品(7分) |
完成创作1台(含)以上(含新创、改编、复排、移植或引进剧目)大戏得7分,创作1台小戏(节目)得3分,每增加1台小戏(节目)加2分,总分不超过7分,没有的不得分。 |
|||||||
|
7.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戏曲像音像工程”或折子戏复排计划(3分) |
入选省级以上“戏曲像音像工程”或折子戏复排计划,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
|||||||
|
(三) 创作荣誉 (11分) |
8.参加国际和国家重大艺术活动及获得奖项(3分) |
有参加的得2分,没有参加的不得分。有获得奖项的加1分,总分不超过3分。 |
||||||
|
9.参加省级重要艺术活动及获得省级奖项(5分) |
有参加的得2分,没有参加的不得分。获得省级奖项一等奖1个加3分;二等奖1个加2分;三等奖1个加1分,总分不超过5分。 |
|||||||
|
10.参加市级重要艺术活动(3分) |
有参加市级重要艺术活动的1次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没有的不得分。 |
|||||||
|
演 出 (30分) |
(四) 演出总场次 (20分) |
11.年度完成公益演出场次情况(15分) |
累计一年完成公益演出(含下基层演出、进校园演出)场次50场次(含)以上的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累计一年完成公益演出(含下基层演出、进校园演出)50场次以上至80场次(含)的得12分;累计一年完成公益演出(含下基层演出、进校园演出)超过80场次的得15分。 |
|||||
|
12.年度计划下基层(进乡村、进校园)演出场次任务完成情况(5分) |
按规定完成下基层(进乡村、进校园)演出场次的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 |
|||||||
|
(五) 观众人次 (5分) |
13.年度观看公益性演出人数情况(5分) |
累计一年公益性演出观看人次达到5000人次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累计一年公益性演出观看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得5分。 |
||||||
|
(六) 观看满意度 (5分) |
14.观众满意度(5分) |
单位组织对现场观众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场次占年度演出总场次10%以上,且观众满意率在70%(含)以上得3分、80%以上的得4分、90%(含)以上的得5分。 |
||||||
|
艺术普及(30分) |
(七) 艺术知识、艺术鉴赏普及活动(5分) |
15.举办公共艺术教育场次(5分) |
每年完成举办2次(含)以上的得3分;每年完成举办3次(含)以上的得5分,未举办的不得分。 |
|||||
|
(八) 艺术培训 (5分) |
16.开展结对帮扶情况(3分) |
面向基层、老少边穷地区、院校等特定群体,开展结对帮扶,坚持常年为结对帮扶对象提供艺术指导、非遗进校园、交流培训、项目合作等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
||||||
|
17.开展开放日活动(2分) |
积极开展院团开放日参观活动,利用排练时机,吸引社会兴趣爱好群体、在校学生进团进院参观,介绍相关艺术知识,组织体验艺术活动等。有开展的得2分,没有开展的不得分。 |
|||||||
|
(九) 艺术交流推广 (10分) |
18.区域戏曲联动交流(10分) |
牵头市内外传统戏曲院团,开展座谈、展演等形式的区域戏曲联动交流活动的得10分,没有的不得分。 |
||||||
|
(十) 品牌宣传 (10分) |
19.进行品牌宣传推广(5分) |
有运用微信、微博、网站、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等新兴媒体进行品牌宣传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运营良好的加2分,总分不超过5分。 |
||||||
|
20.媒体宣传与报道情况(5分) |
单位年度在市级以上媒体2次(含)以上报道得5分,报道1次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
|||||||
|
加分项 (20分) |
市场营收占比 (20分) |
当年度市场营收占比情况(20分) |
主动开拓演出市场,推动文艺创作与文旅市场深度融合,开展商业演出、文旅演艺等多元化业务的可加分,当年度市场营收占比高于40%(含40%)加20分,高于30%(含30%)加15分,高于20%(含20%)的加10分,高于10%(含10%)的加5分,占比低于10%的不予加分。 |
|||||
请申报单位提交与上述表格项目内容相关的文字、图片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