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银行,各办事处(营业部)、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宁公积金〔2025〕2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优化资金存款结构,提高资金效益,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范围,为市公积金中心所有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内的存款资金。
第三条 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是指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综合考评,确定归集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及存放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原则上在归集专户存款总额超过5亿元时开展,每季度研究一次资金存放调整方案;存款总额未达5亿元时,维持原有存放格局,适时统筹优化。
第五条 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第六条 归集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方案由计财科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定存方案,提交市公积金中心班子集体决策。
第七条 归集专户资金存放遵循安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条 参与公积金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的承办银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开展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已接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二是承办银行给予的资金存放利率符合人民银行存款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且不低于同期限同类型存款市场合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公积金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市公积金中心成立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和归集专户资金存放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
第十条 监督小组由稽查科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稽查科相关工作人员,对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全流程进行监督;不定期开展资金存放工作专项检查、监督及合规性审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考评小组由计财科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计财科、运作科、信息科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第三章 资金存放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计财科牵头组织实施归集专户资金存放工作,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报送的考评材料提交考评小组,并将考评结果报监督小组审核后,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班子会议议定结果办理资金划转、定存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事处(营业部)需于每季度首月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日常服务考评扣分情况表》的填写,并报送至运作科审核汇总。各相关科室需于每季度首月7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相关全部材料(含佐证材料、说明文件等)报送至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计财科负责整理相关工作档案,并将档案原件移交市公积金中心档案室管理。
第四章 考评指标和考评标准
第十四条 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的统筹资金,分为综合业务考评存放资金和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两部分,按对应考评结果分配至各承办银行。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考评存放资金为归集专户存款总额扣除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按各承办银行综合业务考评结果所占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按归集专户存款总额分档确定:(一)存款总额在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时,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为1亿元;(二)存款总额在10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时,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为2亿元;(三)存款总额在20亿元以上、不满30亿元时,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为3亿元;(四)存款总额在30亿元以上时,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为4亿元。
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作为动态激励资金,分配至日常服务考评分值前三档次的承办银行。第一档次(第一名)分配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的55%,第二档次(第二名)分配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的25%,第三档次(第三、四名)分配日常服务考评存放资金的10%。
第十七条 综合业务考评指标由归集余额指标和个贷余额指标构成,按加权方式计算最终考评分值,两项指标权重各为50%。计算公式:综合业务考评得分=(上季度末某银行归集余额÷上季度末历年归集余额总额)×50%+(上季度末某银行个贷余额÷上季度末历年个贷余额总额)×50%。
第十八条 日常服务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由基础考评(权重40%)和指标考评(权重60%)组成。
基础考评:基准分值40分,最终得分=40分-按各办事处(营业部)、各科室实际扣分合计数。
指标考评:分别为新增开户归集金额、新增开户单位数、贷款发放笔数、贷款发放金额、贷款放款平均时间。考评以其上一季度业务数据为依据,各指标按排名确定单项基础得分(1)单项指标排名第一的银行得100分(新增开户归集金额最高、新增开户单位数最多、贷款发放笔数最多、贷款发放金额最大、贷款放款平均时间最短,均认定为对应指标排名第一;(2)排名依次靠后的银行,每降低一个排名,单项基础得分递减10分;(3)上一季度未开展对应指标相关业务的银行,该项指标基础得分按0分计;(4)最终得分计算方式:五个指标的单项基础得分相加后的平均值乘以权重60%,结果即为指标考评最后得分。
1.日常服务考评扣分规则
(1)具体扣分情形详见附件《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日常服务考评扣分情况表》。
(2)表中第1至15项单项指标最终扣分=该行单项扣分×(1-该类业务上一季度占比);
(3)业务占比核算标准:归集类业务占比=上一季度末该行正常缴存单位数÷上一季度末正常缴存单位总数;贷款类业务占比=上一季度该行贷款发放笔数÷上一季度贷款发放总笔数。
2.取消当期日常服务考评资格情形
(1)因银行工作人员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属实,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私自划转公积金归集专户资金的;
(3)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宁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委托协议书》《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4)违规记录、存储、复制、传输公积金系统数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本办法考评分配资金时,可适当考虑各承办银行提供的存款利率,适时调整分配比例,保障公积金资金保值增值。各承办银行需在考评工作启动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活定期存款利率表;若遇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应在调整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归集户资金存放的考评、分配等。参与考评、资金分配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若存在与承办银行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情形,应当提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环节工作。对资金存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稽查科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法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资金存放的承办银行若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提前收回定期存款、调整资金存放额度等风险防控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发放等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兑付定期存款或调拨归集专户资金,承办银行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拒绝,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归集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宁公积金〔20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