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托银行、各办事处(营业部):
经研究,现将《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
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业务办理,根据《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缴存登记业务时,应签订《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附件1),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新增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本人在受托银行的一类银行储蓄卡。
第四条 本市现有的原灵活就业人员须重新签订《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开设个人缴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灵活就业参缴人员管理,不再另外开设个体工商户单位缴存账户。在《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单位账户可按原政策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当月25日前开户的,从账户设立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25日及之后开户的,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适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模式,具体办理规则如下:
(一)选择托收代扣模式的,由受托银行每月1-25日从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中扣收一次。
(二)选择自主缴存模式的,每月缴存次数不限。
(三)选择托收与自主缴存相结合模式的,每月托收代扣一次,自主缴存次数不限。
灵活就业人员单次缴存金额不低于本市月缴存额下限,每月缴存总额不超过本市月缴存额上限,每月应至少缴存一次,否则当月视同断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办理账户设立前的补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或银行托收账户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启封、按月代扣金额变更或缴存模式变更的,应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申请表》(附件3),及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封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时,贷款申请期限按主贷人的年龄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剩余工作年限,信用良好的可按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时,需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条件。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