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对象: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政策延续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6号)。
受理机构:各级税务部门。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等机构)。
享受条件:不裁员、少裁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参保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机构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
补贴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等机构参照实施。
申请材料:该补贴为“免申即享”。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6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经企业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
3.企业“以工引工”奖补政策
政策对象:企业在职老员工。
享受条件:对企业在职老员工为企业从宁德辖区以外引进新员工,实现首次来宁或在宁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参加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时间为依据)。
补贴标准:按被引荐新员工稳定就业满3个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奖补资金由企业“先垫后补”。
申请材料:由企业统一汇总符合条件的《宁德市企业“以工引工”奖补申报审核表》和《宁德市企业引进外来务工人员名单》。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就在八闽”拓岗稳工促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52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4年“就在闽东”拓岗稳工促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4〕1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村(社区)引工奖补政策
政策对象:村(社区)当年新组织本村(社区)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实现首次来宁或在宁就业。
享受条件:村(社区)当年新组织本村(社区)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实现首次来宁或在宁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参加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时间为依据)。
补贴标准: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①《宁德市村(社区)引工奖补申报审核表》;②《宁德市村(社区)新组织就业人员名单》。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就在八闽”拓岗稳工促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52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4年“就在闽东”拓岗稳工促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4〕1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劳务协作奖补政策
政策对象:劳务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人才中介机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商会。
享受条件:为我市企业输送劳动力,实现首次来宁或在宁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参加失业保险或养老保险时间为依据)。
补贴标准: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材料:①《宁德市劳务协作奖补申报审核表》;②《宁德市劳务协作引进务工人员名单》。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24年两节期间“就在八闽”拓岗稳工促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52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24年“就在闽东”拓岗稳工促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宁人社规〔2024〕1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就业见习政策
政策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享受条件: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补贴标准: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我市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①《宁德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宁德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宁德市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宁德市青年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②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③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凭证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④对见习人员留用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由初审核查机构获取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政策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7.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政策对象:企业。
享受条件: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企业招用相关人员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
补贴标准: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申请材料:该补贴为“免申即享”与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
①通过“免申即享”方式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经办机构向企业发送是否接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确认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发放。②企业自行申请的,提交一次性扩岗补助确认申请表、人员花名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仅两类普通毕业生提供)、失业登记证明(仅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提供)。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32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8.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1.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材料:①《企业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②符合条件人员的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③企业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政策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9.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政策对象: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贷款条件: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贴息标准: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受理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推荐)、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10.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对象:企业
享受条件和标准: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申请材料:①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脱贫人口不需提供);②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③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内部查询可以确认审核企业参保缴费记录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④《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
受理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证明)、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