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
(一)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通过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下同)判断年龄和城镇人员(根据有效证件地址对应的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下同)。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通过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对登记失业时间(以审核通过时间为准,下同)连续1年以上(失业登记时间和注销失业登记为同一天的,以上一条失业登记审核时间为失业登记开始时间,下同)。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通过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对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农村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被征地农民:核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相关登记信息或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征地证明。
(二)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的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的证明材料或卫健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乡级(含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
(三)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福建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实名制数据库查询。
一、就业政策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2)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政策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创业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有自主创业意愿和培训意愿人员。
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参加不少于56学时的创业培训(SYB)或网络创业培训且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SYB)补贴标准为17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政策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政策对象:初创企业经营者。
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鼓励各地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等方式,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文件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在宁德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当前仍在正常经营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4〕13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对象:个体工商户、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
认定标准:对符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等规定条件的,按企业招用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5〕12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2025〕5号)。
受理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5.税收优惠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条件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
受理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证明)、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兑现)。
6.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享受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宁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
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贷款贴息条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为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贴息标准: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便函〔2023〕5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金函〔2024〕8号)。
受理机构: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推荐)、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联系方式:
蕉城区人社局:0593-2226526
古田县人社局:0593-3883606/2161683
屏南县民政和人社局:0593-3339962
周宁县民政和人社局:0593-2155087
寿宁县人社局:0593-5518310
福安市人社局:0593-8988739/8988550/2132289
柘荣县民政和人社局:0593-8353117/8385320
福鼎市人社局:0593-7855626/7860799
霞浦县人社局:0593-8637157/8059827/8881323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0593—2807075/280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