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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法规与解读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4/11 1.4w 阅读 391 点赞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316号)

二、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包括: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要求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该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不得收费。

(二)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区域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东侨经济开发区范围的,由市人社局办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抓好以下4个方面工作

1.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制度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实行“先照后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等。

2.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向人社部门备案。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备案,并对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账,做好信息共享、公开、保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根据备案及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后续监督管理事项书面报告制度

县(市、区)人社部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后续监督管理事项书面报告制度。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人社部门

    4.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

县(市、区)人社部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人社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推行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在受理服务窗口、本部门网站等政府平台公示办理事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2.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职业中介、人才中介的机构,可采取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结合开展2018年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转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同时,每年有序做好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和机构年度报告工作。

    3.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密切与当地审批改革、行政服务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落实项目调整规范、承诺办理时限、减证便民等具体措施,确保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