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政策法规与解读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1.6w 阅读 478 点赞 查看原文 索 引 号: ND00113-1111-2019-00053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9〕70号 发布机构: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19-03-20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19〕70号 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03-20 17:35 全真版 文字版 文件下载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促进用人单位合法规范用工。根据人社部令第29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已被人社部纳入年度综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评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领会《办法》精神,切实抓细抓好该项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公布上一季度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对属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情形,一律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停工、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按照人社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严格规范程序。各地应依据《办法》规定的公布情形、标准和事项,及时整理和汇总拟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相关信息,提出拟公布名单,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同时,在公布前应报市局备案。对用人单位提起异议的,负责查处的人社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复核和处理。 四、抓好工作衔接。各地应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并结合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将公布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督促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对公布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努力营造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一览表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0日 附件下载 宁人社[2019]70号(附件).doc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宁人社[2019]70号(附件).docWord标签:政策法规与解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