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当前我市工业企业招工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强企业用工服务,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234号)精神,制定《宁德市服务工业企业用工奖励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奖励补助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奖励补助办法》主要包括:奖励补助对象和标准、奖励补助资金流程以及有关事项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奖励补助对象和标准。职业中介机构(含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引进初次来宁务工人员,单次引进初次来宁务工人员20人(含20人)以上且在企业务工六个月以上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取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方式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单次向我市工业企业输送毕业生达20人(含20人)以上且在企业务工六个月以上的,给予院校500元/人的一次性生源输送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二)奖励补助资金流程。资金流程主要分为申报、审核、公示和资金发放。引进劳动力或输送毕业生初次来宁务工的职业中介机构(含人才服务机构)、各类大中专院校,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申请奖励,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到东侨人劳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申请表》、《务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初审,分别与金保系统比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与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就业登记情况(未登记的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帮助进行就业登记)后,判定是否初次来宁务工,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人社部门复核。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人社部门复核。各县(市、区)、东侨人劳局将审核后的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及奖励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东侨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有关事项。对补助对象、初次来宁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进行明确的界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申请奖励或补贴资金,《奖励补助办法》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的通知》(宁财〔2012〕4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