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1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新申请设立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通知》适用于哪些培训机构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设立的冠以“宁德市”名称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地址由蕉城区变更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资产要求
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不含租赁),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办学规模
基本办学规模人数要求不低于1000人/年
(四)办学场所
1.办学场所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2.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教室)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五)教辅人员和材料
1.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应达到6人以上,并必须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2.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4.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具有上岗资格的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5.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辅助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
(六)审批和管理
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放县(市、区)由所在地按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地址由蕉城区变更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暂由蕉城区人社局进行审批和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局应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可结合实际,调整制定县(市、区)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