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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5/12/22 4.4k 阅读 336 点赞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5-12-22 15:48 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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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2015〕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农民工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全市农民工总量达16万人左右),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逐年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明显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范围和人数比例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与广大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期望融入城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诉求不相适应。

2015年4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进入了市民化新阶段。《意见》指出,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农民工稳定就业是逐步融入城市的立足之本,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为保持就业质量和就业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在各个责任环节的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特点,制定出台了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有序推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利用各部门资源,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让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完善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运用财政支持、政策性金融服务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家庭服务业。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推广使用全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工作,从源头上建立解决欠薪工作机制。在试点基础上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落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措施,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仲裁“绿色通道”,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加快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综合服务。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问题,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依据的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加强农民工中的党、工、团组织建设,健全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系列活动,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水平,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广泛开展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宣传。

三、《实施意见》政策亮点

    《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市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民工普遍得到一次就业技能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从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权益、社会融合等方面提供的服务提出更加细化的措施,这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

《实施意见》提到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家庭农场、创建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带动农民工返乡开展科技创业。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加强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民工在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为方便农民工维权,《实施意见》要求,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诉讼效率。全市地方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接受法院、仲裁院、仲裁委、司法部门的委托和指导。

(三)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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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