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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5/12/31 3.6k 阅读 148 点赞

《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5-12-31 16:38 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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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财政局于2015年10月21日出台了《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宁人社〔2015〕329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补贴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和宁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5〕33号)精神,制定出台了《宁德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办法》。

二、《补贴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补贴对象条件。补贴对象要求为2015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税务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营实体,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我市户籍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部分,补贴标准。实际租赁面积为50 m2(含)以下的给予每户2000元/年的场租补贴;实际租赁面积为50m2以上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且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2年的创业场地补贴。

第三部分,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扶持对象可分别在每年5月底、10月底前向纳税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东侨开发区向东侨人劳局申请办理。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东侨人劳局受理后,分别于每年6月底、11月底汇总报送当地人社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由其转入申报对象银行账户。

三、《补贴办法》政策亮点

(一)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在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我市户籍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自2015年1月1日之后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向纳税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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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