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8号)要求,为支持孵化基地减免租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现就做好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人社、财政部门评审认定且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在孵企业(项目)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补贴标准
(一)每月补贴标准为各孵化基地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的30%,从2020年1月至8月,补贴时长为3个月。当月实际减免租金总额按照孵化基地当月实收租金与2019年12月份实收租金的差额予以核定。
(二)每家孵化基地所享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所需经费从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孵化基地将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申报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减免租金明细表》(附件2);
3.减免租金相关凭证(减免租金通告、或协议、或票据等)复印件。
(二)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其中,减免租金的数额,可对照《创业孵化基地减免租金明细表》中提供的承租企业(项目)名单,采取电话或实地检查、大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全覆盖核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人社局审核。
(三)公示和资金拨付。在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对孵化基地名称、租金减免明细、申领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财政、人社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每家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运营补贴,同一基地如分别被人社、科技等部门认定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以其中的一种类别向对应部门申领补贴,不得多头申报。
(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冒领、套取和重复申领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的基地以及协助配合的在孵企业(项目),要公开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处理。
(三)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将本地运营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报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邮箱:fjndbys@163.com )。
附件: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申报表
2.创业孵化基地减免租金明细表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