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关于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认定范围
以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工资支付凭证认定。
二、关于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认定范围
以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参加失业保险认定就业。
三、关于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
以2020年企业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20%及以上认定。
四、关于拓宽其他以工代训范围
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五大行业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以工代训对象的认定
申请以工代训的对象必须是入职不满1年的新员工。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