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财政局,各职业院校:
为规范做好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9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234号)精神,市人社局、财政局特制定《宁德市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4日
宁德市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
为规范做好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93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234号)精神,制定宁德市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职业院校实习生享受实习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内外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毕业学年,下同)在校生;
2.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市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二、补贴标准
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院校实习生本人向院校申请实习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德市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附件2)。
(二)职业院校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宁德市辖区外职业院校可由企业代为申请):
1.《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
2.申请人《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3.《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附件2)、实习单位打卡或签到记录。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向所在院校申报。
(二)院校审核。所在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接收实习生的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到东侨人劳局申请(具体程序由东侨人劳局确定)。市外院校收集材料后交实习企业,由企业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获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完成初审后报当地人社局审核。
(四)公示。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将审核后的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东侨财政部门。
(五)发放补贴。各县(市、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账户、东侨拨入东侨人劳局账户,由其拨付给职业院校或代为申请的企业,各申请院校或代为申请的企业应在收到补贴款之日起7日内将实习补贴发放到实习生个人银行账户。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和职业院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认真核查。
(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经查实虚报冒领实习补贴的实习生,由其所在院校责令其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实习生本人学籍档案。人社部门要对实习补贴发放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三)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实习补贴申领手续。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职业院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实习补贴的,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6〕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
2.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
3.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