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需求违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反馈问题
福建省在批准厦门、宁德、莆田3市海洋功能区划时,增加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港口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等开发性用海面积,累计达到3068公顷,部分区域与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规定和海洋环境保护需求相违背。目前部分填海工程已经实施,2016年以来宁德福安市在“盐田港农渔业区”和“三沙湾保留区”出让海域使用权并实施填海工程,合计用海142.75公顷。
本项整改任务为“部分区域与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规定和海洋环境保护需求相违背”,即“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与环境保护需求违背问题”。
二、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三、整改措施
(一)省海洋渔业厅督促厦门、宁德、莆田市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对厦门、宁德、莆田市3个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要求不一致的,一律立即停止执行。
(二)对正在修编的福州、泉州、平潭3个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省海洋渔业厅督促福州、泉州、平潭按照国家海洋局《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747号)进行编制,做到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保持一致。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停止执行市级海洋功能区划。2017年12月29日,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发《关于停止执行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宁海渔〔2017〕254号),对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与省级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我市对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宁政函〔2019〕50号)。2019年7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反馈,我市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修编方案,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一并调整解决。《宁德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4年4月3日获省政府批复(闽政文〔2024〕118号),完成整改。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20日)
受理部门: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传真):0593-2310005
地址:宁德市闽东东路5号
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