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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适用《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或首付款发票时间为准;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三)购买法拍房、拆迁安置房的,以交款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以房屋产权比例实际支付的价款为限。
三、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贷款共同借款人同时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可申请提取,同一笔购房贷款的当期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一年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和。
四、职工申请偿还其配偶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签署《增加共同借款人申请书》。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1元,销户类提取除外。
六、职工使用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时,无需提供房票证明材料,按购买新建商品房材料要求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5年5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