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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9/01 9.7k 阅读 536 点赞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

  为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发挥制度普惠作用,加大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经研究,现将《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发挥制度普惠作用,加大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闽建金〔2025〕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含港澳台同胞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个人缴存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托收代扣、自主缴存、托收与自主缴存相结合三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模式按月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可在本市规定的“限高保低”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金额。

  第十条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职工,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前后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在单位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公积金”,在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灵缴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启封,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并恢复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开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首笔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将自动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销户的,自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能再次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灵缴公积金”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限制。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转入的“在职公积金”须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参照在职职工提取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按“公转商”贴息贷款(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利差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决算支付,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贴息贷款时,应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参与贷款额度测算的,应办理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根据个人实际缴存情况,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职职工相对应的贷款额度测算公式测算个人贷款额度,再合并测算该笔贷款的可贷额度。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参照本市在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贷款额度根据缴存情况、缴存金额及缴存时间,实行“多缴多贷,长缴长贷”的原则。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申请贷款的可贷额度:

  贷款额度=贷款前6个月灵缴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10×存贷系数。

  (二)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的可贷额度:

  贷款额度=在职公积金余额×2+贷款前6个月灵缴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10×存贷系数。

  (三)灵缴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式:

  灵缴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每日灵缴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缴存日数。

  (四)存贷系数实行差异化政策:

  1.连续缴存时间为6(含)至12个月的,存贷系数为1;

  2.连续缴存时间为12(含)至24个月的,存贷系数为1.2;

  3.连续缴存时间为24个月以上的,存贷系数为1.5。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贴息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封存停缴。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贴息贷款期间存在以下违约情形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对其贴息,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的; 

  (二)贷款还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发函催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逾期金额的;

  (三)其他违反缴存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情况,经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发函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赎回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的贴息贷款。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贴息贷款后,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四章 贷款利息奖励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且金额达到25(含)万元的,贷款发放后正常连续还款12期(含)以上,可领取一次贷款利息奖励。

  (一)灵活就业人员家庭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借款人可一次性获得3000元贷款利息奖励。

  (二)灵活就业人员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可一次性获得2000元贷款利息奖励。

  (三)奖励不重复领取,奖励执行时间从2025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利息奖励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在满足条件的次月自动发放至对应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事实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规定执行。已申请贴息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已贴息资金和贷款利息奖励。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政策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房金管〔2022〕2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