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税收优惠(国税)
一、内容
详见宁委办发﹝2013﹞4号第8条、第9条。
内容所称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申报资料
(一)办理内容(第8条)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二)办理内容(第9条)
1.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流程
纳税人按办理内容,提供以上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蕉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2513112
东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2991792
福安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6816138
福鼎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7992617
霞浦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8633971
古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3861163
屏南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3382815
寿宁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5580801
周宁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5667699
柘荣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8332620
详见宁委办发﹝2013﹞4号第8条、第9条。
内容所称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申报资料
(一)办理内容(第8条)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二)办理内容(第9条)
1.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4.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
三、办事流程
纳税人按办理内容,提供以上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蕉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2513112
东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2991792
福安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6816138
福鼎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7992617
霞浦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8633971
古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3861163
屏南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3382815
寿宁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5580801
周宁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5667699
柘荣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833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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