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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税收优惠(地税)

2013/08/30 1.1w 阅读 206 点赞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办理税收优惠(地税)

发布时间: 2013-08-30 20:51 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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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
   详见宁委办发﹝2013﹞4号第8条、第9条。
  内容所称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申报材料
   (一)办理内容(第8条)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检查原件后退回;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检查原件后退回;
   4. 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内容(第9条)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检查原件后退回;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检查后退回原件;
   5.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检查后退回原件;
   6.《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检查后退回原件;
   7.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8.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总金额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窗口受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对报送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主管税务分局(所)核查;
  (二)主管税务分局(所)核查:从收到窗口转来的资料, 9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上报县级税务局审批;
  (三)县级税务局审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9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返还主管税务分局(所)实施;
  (四)资料归档:主管税务分局(所)将申请表返回纳税人,作为执行依据,并留底备查。
四、办理窗口
   市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12366-2
   市局办税服务厅 2926734
   建业大厦办税服务厅 2769390
   福鼎市办税服务厅 7950591
   福安市办税服务厅 6390116
   霞浦县办税服务厅 8816781
   古田县办税服务厅 3816655
   屏南县办税服务厅 3382815
   周宁县办税服务厅 5667699
   寿宁县办税服务厅 5580801
   柘荣县办税服务厅 8332620
附件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