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务员局,东侨经济开发区管理会人劳局:
《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公务员局
2013年8月22日
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暂行办法》(宁委办发〔2013〕4号,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加快创业园建设,支持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自主创业能力,实现创业带动就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加强监管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暂行办法》精神,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业园建设专项:主要用于补助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改造、网站建设、设备购买等;
(二)创业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管理经费,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项目评审。
(三)创业园培训专项:主要用于补助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组织创业导师前往创业实施地进行项目巡诊、举办创业培训班等活动;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补助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园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公务员局根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重点,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算。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公务员局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视财力情况予以安排并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市公务员局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的,市公务员局应当按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各县(市、区)申请专项资金应由县公务员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并附相关材料向市公务员局、财政局申报。市级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附相关材料直接向市公务员局、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市公务员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重大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当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拟支持项目、金额等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公务员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联文下达项目经费。市级单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国库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于年终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至所在地财政局和公务员局。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公务员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总结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按规定对项目和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务员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