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市公安机关不再办理下一级公安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因我局于2009年9月28日印发《宁德市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调解与和解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主要内容是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听证、调解与和解事项进行规范。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我市公安机关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该若干规定也丧失了上位法基础。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要求,有必要废止该若干规定。遂于2023年12月25日印发《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公规〔2023〕3号),宣布停止《宁德市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调解与和解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施行。
政策政策解读
《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2/29 1.1w 阅读 208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