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民政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宁德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以及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达标工作,编制出台《宁德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对保障居家老年人公平获取养老服务的需求,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2.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21〕140号);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的通知》(闽建规〔2017〕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十四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宁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区和住宅区、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规划布局。按照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标准配建(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大型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应尽量缩短服务半径,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邻近设置集中配建,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该配建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和合同。
三是明确建设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实施,达到满足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其中,墙体四白落地,地面地砖铺贴,门窗、厕所、排污、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并确保没有水、电等相关费用,若已经产生费用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四是明确竣工验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民政部门参与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工作可与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行办理。经验收符合建设要求的,民政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明确相关移交事宜。对未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民政部门不予通过验收。
五是明确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的约定,按期无偿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给属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统筹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在保修期年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协议履行维护职责。养老服务设施其水、电、燃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本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
解读部门:宁德市民政局
解读科室: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93-28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