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民政局制定了《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以来,我市聚焦办好群众“身后事”这一“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公益便民原则,全面推动9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后期将陆续建成投用。为规范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销售和管理,确保其公益属性,满足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殡葬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出台《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参考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4.《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60号)
7.福建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三沿六区”违建坟墓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事〔2019〕140号)
8.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的通知(闽民事〔2021〕125号)
三、主要内容
《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总则、服务范围、收费标准、骨灰安葬(放)管理、服务管理、组织实施、附则”七个部分提出了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一章“总则”。包括《暂行办法》编制的目的、法律依据,定义了城市公益性公墓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公益性公墓墓穴的建设标准。
第二章“服务范围”。公墓服务对象主要为宁德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原籍宁德市的外迁人员以及辖区内重点工程安置坟墓。公墓运营单位在服务这些对象的同时,还可以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对社会开放。预售安置只限于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才可购买墓位。
第三章“收费标准”。在收费标准方面,公墓运营单位的收费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并要求公墓公开收费标准,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护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等。期满后,使用者需续缴管理费以继续使用墓位。
第四章“骨灰安葬(放)管理”。公墓运营单位严格管理骨灰安葬过程。亲属需持身份证、火化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墓位购买手续,公墓方按规定提供安置服务,并严格禁止公墓内建家族墓等违规坟墓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五章“服务管理”。为了确保公墓的管理透明和有序,运营单位需在公墓入口和服务场所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工作人员信息及监督电话。运营单位需建立详细的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安全和长期保存。运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社会化运营。运营单位负责公墓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别是在集中祭扫时节,需合理引导群众,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章“组织实施”。公墓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设立各项制度进行公墓的日常维护管理。宁德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墓运营,确保其不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并定期检查公墓的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有效性和解释权。
解读部门:宁德市民政局
解读科室:宁德市殡葬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3-2798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