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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双承诺”机制的通知》解读

2024/11/05 1.3w 阅读 548 点赞

  近日,宁德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双承诺”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会救助“双承诺”机制。

  一、《通知》制定背景

  当前,宁德市实行社会救助申请环节申请人单项承诺制,对社会救助对象提出信用承诺要求,在提高社会救助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还存在着救助机构和申请人之间的责任界定模糊、经办人员保密意识不够强等问题。‌积极探索推行社会救助“双承诺”机制,由工作人员围绕优质服务、照章办事、严格保密等方面向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围绕诚信申报、配合调查、主动告知家庭状况变动等方面进行承诺,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能增强经办人员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还将进一步增进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对提高救助效率起到推动作用。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社会救助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申请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包含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负责人、经办人。

  (二)承诺事项

  1.社会救助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诺照章办事、优质服务、严格保密等内容。

  2.社会救助申请人承诺如实申报、配合调查、主动告知家庭状况变动等内容。

  (三)签订方式

  1.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签订《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承诺书》(详见附件1),由社会救助办理机构长期单独存档,不得随意销毁。实行一人一签,长期有效。

  2.将社会救助申请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承诺内容纳入社会救助“一件事”《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中,作为社会救助“双承诺”内容,于受理救助申请时由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办理机构公章,归入申请救助对象档案。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申请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应指导其认真阅看《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中承诺事项。被告知人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承诺内容、含义。

  (四)相关责任

  1.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对象,应停止社会救助保障,追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再次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点核查。

  2.发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等线索,按照规定移交当地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实施社会救助办理机构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双承诺”机制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推行社会救助“双承诺”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县(市、区)、乡镇(街道)所有在岗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均需按各自审核确认权限签订相应承诺书,其中《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承诺书》签订工作应于文件下发的次月底完成。

  (二)提升服务能力,实现温暖救助。各地要综合运用定期培训、实地督导、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加强救助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杜绝推诿扯皮,认定不公、搞选择性认定、随意性认定等懒政怠政、作风不严不实情况。落实主动告知义务,对有申请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的,要协助或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专项救助需求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信息;对遭遇急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说明告知情况,并加强跟踪监测。

  (三)增强保密意识,规范工作程序。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透露社会救助家庭信息。应遵循“无委托,不核对”“无授权,不核对”的核对工作原则,不得未经授权,擅自核查家庭信息。社会救助办理机构应对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账号使用人进行管理登记,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平台登录账号应专人专用,如遇人员交接工作,需及时变更平台账号使用人及相应登录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四)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诚信文化融入社会救助工作中,加大社会救助诚信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做好社会救助和信用政策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救助服务对象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强化依规审核、诚信申请、如实申报、便民务实的救助申办模式,加强对承诺事项和履行情况工作监管,促进诚信文化建设,提升全市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诚信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社会救助人人讲诚信、处处讲信用的良好局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