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民政局制定了《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2019年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我市市本级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有关问题,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2019〕79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2022年9月14日,我市出台《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民规〔2022〕5号),对我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机制进行细化明确。该文件有效期2年,现已失效,亟须结合实践反馈与政策衔接需求,对现有工作机制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民福〔2017〕28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宁德市市本级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有关问题的纪要》(〔2019〕79号)。
三、主要内容
(一)人员界定。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此类人员)是指经民政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相互协作开展身份查询工作后,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滞留在我市市、县两级救助管理机构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不含境外和港澳台受助人员)。
(二)落户机构。宁德市社会福利中心(宁德市儿童福利院)为市本级(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此类人员落户机构;各县(市、区)社会福利机构为各县(市、区)此类人员落户机构。
(三)安置照料机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为成年此类人员安置照料机构;市儿童福利院为全市未满18周岁此类人员安置照料机构。
(四)落户安置流程。对办理落户、纳入特困、安置交接、安置保障等四个流程进行明确。办理落户环节,由救助管理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落户安置申请,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救助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纳入特困环节,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将辖区内已办好户口的此类人员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安置交接环节,救助管理机构在此类人员纳入特困供养后,与安置照料机构办理人员移交手续;安置保障环节,各县(市、区)民政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在此类人员办理安置交接手续时,与相应安置照料机构签订安置照料服务协议。
(五)安置落户退出机制。针对已安置落户人员经查询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的,应及时终止安置,办理注销户籍,做好人员接送返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宁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长期滞留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民规〔2022〕5号)同时废止。
解读部门:宁德市民政局
解读科室:宁德市救助站
联系电话:0593-2807326